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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问答第四期

2007-10-08

  提问:我在中国国内购有房产,因长期无人居住现拟出售。但离家多年,不太清楚国内的相关规定,且无暇回国处理。我该如何办理?请总领馆提供帮助。

  回答:如您持中国护照,拥有德国居留,且居住在我领区,可来我馆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办理时需携带房产证原件及有效护照。如您为房产的唯一所有人,可委托其他亲友办理出售手续。如您为房产共有人,只能委托该房产的其他产权人出售房产。办理委托书公证时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证件号、电话和住址等。

  若您已加入德国籍,居住在我领区,可在德国公证员(Notar)面前签署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并将公证过的委托书送州法院(Landgericht)和联邦行政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认证,最后来我馆认证,该委托书即可在中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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