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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时效的通知

2008-12-01

  接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通知,自2008年11月30日起,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的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全告失效。

  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法例,香港特区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香港,他们可在返回香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款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凡居住在海外的香港居民,如经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特区护照时仍持有旧款身份证,必须一并递交“侨居海外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ROP 143[18岁或以上人士适用]或ROP 144[18岁以下人士适用],以便入境处处理护照及身份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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